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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大定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移民中学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裴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检察官助理:张舵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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