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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别克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路交叉路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浓度为98.0mg/100mg,系危险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理,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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