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济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人,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因酒后驾驶,于2016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历城区省道***线**路口北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此次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1886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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