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济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人,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因酒后驾驶,于2016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历城区省道***线**路口北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此次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1886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