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泽州县**乡**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3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3月21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7号黄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川底乡南苑新村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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