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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11********55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家属院*号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豫******白色猎豹牌轿车,从平顶山市**路**大厦附近行驶至**路**公司家属院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2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延宾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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