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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1时33分,被告人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U****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涿鹿县涿鹿镇南外环路与342省道交叉口处,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及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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