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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望奎县**厢**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绥北公路196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若不至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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