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街**号,现住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无证驾驶云AM****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城县公租楼与霞城大道交汇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抽取的裴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裴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员档案查询、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违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赤刑初字第40号;
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 帅
检察官助理:张 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3131****;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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