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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13年7月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A****6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太堡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太堡街东中环口以东5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送检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照片;2.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并)公(交)检(酒)字【2020】0605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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