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巨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M*****小型普通客车,沿巨鹿县西平街自南向北行驶至西平街与风清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医学鉴定,裴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其他案件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萌萌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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