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粤WLW571的别克牌小车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20年2月6日凌晨,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某某地往某某地的山路上,被告人裴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WLW571的别克牌小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2月8日凌晨,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桥旁,被告人裴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罗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WLW571的别克牌小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20年2月12日凌晨,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某某线往某某地路口旁,被告人裴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刘某某在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WLW571的别克牌小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裴某某时在其右裤袋搜出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净重0.25克。经鉴定,该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周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散件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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