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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地址:河北省新乐市木村乡木村******。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因纠纷被告人裴某某多次打砸被害人李某某家窗户玻璃、大门、门柱,致使被害人家的窗户玻璃、大门、门柱损坏,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1413元。 2020年1月13日新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裴某某刑事拘留,因裴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又到无故被害人家实施打砸,致使被害人家门窗玻璃、空调外挂机等物损坏,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2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又到被害人家中任意毁损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娜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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