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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44号

告人裴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11998********,汉族,重庆市**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号,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附****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因纠纷被人殴打,遂打电话告诉郭某某,喊郭某某一起去找对方理论,郭某某和蒋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正在蒋某某家里,随即三人一起出门,出门时谢某某拿了一把东洋刀带在身上。被告人裴某某回家拿了一把“尼泊尔”刀后出门,四人在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书香苑岔路口汇合后便往新城港湾方向行走去找对方。途中,被告人裴某某见前面有一群人在行走,便指认前面的人是与其发生纠纷的人,谢某某持刀追赶、裴某某持刀紧跟谢某某向前跑去,谢某某追上人群后误认为刘某某是与裴某某发生纠纷的人,用刀将刘某某左手砍伤。被告人裴某某发现谢某某将人砍错后便将谢某某拉开,刘某某报警后,裴某某等人离开现场。2020年7月10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在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将裴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民警扣押谢某某的东洋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东洋刀一把;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郭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7.扣押、辨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发生纠纷后邀约他人持械随意殴打刘某某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被害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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