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裴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9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开始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付某某、张某某、邹某甲、唐某某(四人均另案起诉)、(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分别在本市南城街道**社区**路**寺附近、南城街道**村篮球场边、南城街道西平社区西平地铁站工地附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李某某、王某乙等约20人至50人以玩扑克牌“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抽水约5000元,并招揽被告人裴某某、邹某乙、何某某、陈某某(三人均另案起诉)、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付某某、张某某、邹某甲、唐某某等人负责找场地联系参赌人员进行参赌,并负责发牌、赔付、抽取水钱等,邹某乙负责为赌场将提供赌具,每日获取工资300元至500元,至今获利约5000元,何某某、陈某某、裴某某负责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从提供的赌资中抽取5%的佣金,并负责在赌场周边看风。2020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南城街道分别将付某某、张某某、邹某甲、唐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邹某乙等人抓获。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赃物等物证,说明材料等书证,王某丙等证人证言,同案人邹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