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浚县**镇**村,住**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裴某某通过大赢家赌博网站手机客户端注册账号,并组建“诚信娱乐群”微信群,代微信群内人员在赌博网站上投注购买“时时彩”,进行网上赌博,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赌资金额共计600376元。经鉴定,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900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超只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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