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乌当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桄银,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苏某某、谢某甲、刘某甲(三人另案处理)在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租用秦某某(秦老六)家房子开设赌场,苏某某与谢某甲、刘某甲负责邀赌或坐庄,谢某甲与刘某甲还负责保护赌场安全和维护赌场秩序。赌场雇佣被告人裴某某打水和记帐,赌场以“金花拱”和“东风九”方式进行赌博,按每局押注大小从中抽水,平均每天能抽到1000元左右的水钱。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另案处理)合伙在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刘某乙家中开设赌场,苏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负责邀赌或坐庄,谢某甲与谢某乙还负责保护赌场安全和维护赌场秩序。赌场雇佣被告人裴某某负责打水和记帐,对外宣称杨某某是赌场老板,并让杨某某负责放哨和提供卖烟等服务,另雇有人打扫卫生、放哨、守门等。赌场采用“金花拱”及“东风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每局押注大小从中抽水,平均每日能抽到1000元左右的水钱。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19日,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在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尚善御景小区内开设赌场,三人轮流租用韩某某、周某某等的房屋作为赌博场所,三人负责邀赌或坐庄,谢某甲与谢某乙还负责保护赌场安全和维护赌场秩序。赌场雇佣被告人裴某某负责打水和记帐,对外宣称杨某某是赌场老板,并让杨某某负责放哨和提供卖烟等服务,另雇有人打扫卫生、放哨、守门等。赌场采用“金花拱”及“东风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每局押注大小从中抽水,平均每日能抽到1000元左右的水钱。
以上在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19日其间,被告人裴某某通过帮助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刘某甲经营赌场,让赌场获利共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苏某某、谢某乙、谢某甲、刘某甲、赵某甲、黄某某、杨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罗某甲、秦某某、刘某乙、周某某、罗某乙、赵某乙、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赵某甲、黄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罗某甲、陈某某对在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村红边和尚善御景开设赌场人员的指认笔录,被告人裴某某对开设赌场地点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其基准刑宜确定为二年。因其具有以下情节: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雯
检察官助理 邵盼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535****;
2.诉讼文书和证据卷共3册,散件3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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