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镇**村**,在深无固定住所。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李某某(已决犯)通过在QQ网络聊天工具开设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的网络赌博群,群名以“王子”开头,频繁更换。赌博方式是由赌客对红包金额的尾数进行押注,再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并先后招来了被告人裴某某及胡某某、熊某某、张某甲、干某某、黎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何某某、侯某某(均为已决犯)等人为其工作,其中裴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转移赌资,并负责赌场的对账、赔付工作。经统计,该赌博群累计涉赌金额高达人民币179033372.87元。
2019年10月29日,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王子群”红包明细、红包情况及参赌赌资,王子群接受金额明细,账本及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熊某某、张开丙等12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的相互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QQ账号、QQ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QQ网络聊天工具开设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的网络赌博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裴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宗传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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