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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568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7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中共党员,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文书号为(2019)豫0105民初27310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怀玉、裴某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于2019年**月**日生效,2019年12月16日王某某向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金水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裴某某等人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限制消费令。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裴某某与张书全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裴某某将其奔驰车(豫A6F****)过户给了前夫张书全名下;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裴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91号恒大金碧天下230号楼1单元12702室的房子过户给其前夫张书全名下;另裴某某将其买卖混凝土的款项均通过其儿子张某某账户收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证言;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离婚协议书、民事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聊天记录截图、新乡市不动产查询证明3份、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如能够将判决认定的欠款归还,建议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助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具某某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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