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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放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30日经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裴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步行街**号门口,将附近的棉胎和烂衣服拉到被害人汤某某的一辆白色别克车(桂J1****)的尾部下方,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汤某某的车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损小车价值人民币65361元。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鸣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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