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裴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步行街**号门口,将附近的棉胎和烂衣服拉到被害人汤某某的一辆白色别克车(桂J1****)的尾部下方,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汤某某的车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损小车价值人民币65361元。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明鸣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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