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22时左右,在镇赉县**小区**号楼楼下,因琐事与其前妻陈某某发生口角,裴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左耳打伤。后陈某某、林某某二人阻止裴某某驾车离开,裴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将陈某某和林某某刮倒并拖拽,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脚踝、右侧胳膊肘受伤,被害人林某某腹部、双膝、左脚踝受伤。后经镇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左侧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镇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证明、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110接警平台接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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