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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裴某某,小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现住**村**巷**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因下水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被害人某某某受伤。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该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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