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05年3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裴某某的羊毁坏了邻居朱某甲的玉米苗,朱某甲到裴某某家门处找裴某某对质时二人发生争执,期间裴某某一拳击打在朱某甲左面部,致朱某甲受伤倒地。经民勤县人民医院对诊断:朱某甲慢性硬膜下血肿、脑梗死、高血压3级、陈旧性肋骨骨折、鼻窦炎。经甘肃省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甲慢性硬膜下血肿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朱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后经甘肃科信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朱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朱某甲本次损伤与此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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