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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故意伤害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3********,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与张某某至同村王某某住宅与王某某商谈买羊一事未果,张某某遂离开。被告人裴某某与王某某在其厨房内饮酒,因买羊一事二人发生争执,裴某某遂持铁锅多次击打王某某头、面部,致王某某受伤。后被告人裴某某离开现场,王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11月28日,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目前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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