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裴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在煤城新村6号楼101室的小卖部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欲动手打架,后被邻居劝离。21时许,裴某某给二人共同的朋友胡某某打电话向其要丁某某的电话号码,称自己与丁某某发生了矛盾,要与丁某某谈谈,胡某某未给裴某某电话号码,并来到丁某某家,此时裴某某又给胡某某打电话,丁某某接过电话并与裴某某约定在煤城新村小区广场见面。丁某某与胡某某行至煤城新村3号楼路口时与裴某某相遇,丁某某和裴某某发生争吵,并拿出各自携带的刀具相互殴打,裴某某用刀将丁某某左右胸部、左上臂、及腹部刺伤。丁某某用菜刀将裴某某下颌砍伤。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