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丰城市**镇**村**组*组**号。2018年2月2日因盗窃三轮电动车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6日因盗窃钢管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家觉得不好玩就走路来到**街上来玩,到了**街上后就想偷一辆电动车回去,后经找寻,2020年5月11日凌晨零时10分左右,被告人裴某某在**集镇电梯房的车库里发现一辆红色的三轮电动车(属于受害人余某某)未上地锁,于是将该电动车推出车库,随后裴某某将该车推到**镇新街街上的**电动车专卖店的店门口,由于天未亮,裴某某回家睡觉。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裴某某花20元钱在**电动车店内将盗来的三轮电动车换了锁,后又将该车骑放置新街**烟花爆竹店旁,放完车后,被告人裴某某坐公交车前往丰城。经丰城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三轮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4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