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住敦化市**镇**楼**单元**楼西。曾因犯盗伐林木罪,2008年5月5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曾因犯盗伐林木罪,2009年7月3日被吉林省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2018年11月21日被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9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期间,敦化市**镇**道农民李某某找牟某某(相对不起诉),帮忙清理自家位于**镇林业站辖区7林班1小班山场的不成材树木、藤条、灌木和打拉烧材,牟某某同意后在镇政府办理了相关手续。但牟某某借此之机,于2015年11月期间,指使史某某(相对不起诉)、被告人裴某某,以卖锯末挣钱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牟某某指示范围内砍伐阔叶树53株,立木蓄积13.029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9.2202立方米。经鉴定,涉案木材价值人民币7571元。后裴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林业资源档案、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确权书、不起诉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
(二)证人牟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
( 五 )林业技术勘验说明;
(六)破案、抓获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因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意强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敦化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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