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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道口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在滑县城关镇经营一家“滑县**镇**保健品门市部”,店名为“夜**火”,经营范围为:零售:保健品、成人用品、内衣。

2019年3、4月份,裴某某从陌生业务员手中以10元/盒购进“德国黑金刚”20盒、5元/盒购进“蚁力神”30盒、15元/盒购进“中药伟哥”20盒,并在其店中销售。2019年9月30日,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滑县城关镇**保健品门市部”检查时查获德国黑金刚10盒、售价15元/盒,蚁力神21盒、售价10元/盒,中药伟哥10盒。售价15元/盒。销售获利145元。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蚁力神含西地那非1.5mg/片,中药伟哥含西地那非33.1mg/片,德国黑金刚含西地那非60.5mg/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照片、查获物品照片、门面店照片;2.被告人裴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食品风险解读、扣押凭证等;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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