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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现住**处。因盗窃,于2010年1月6日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11日假释释放,2015年10月22日假释期满;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裴某某至菏泽市牡丹区**镇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发现赵某某的手包内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本,存折上面写有密码,裴某某遂将该存折秘密盗走。当日下午在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窃取该存折内人民币3000元,所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衣服、鞋子等挥霍。2019年12月22日,裴某某又将该存折秘密送回赵某某家中。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裴某某家属将人民币3000元归还被害人赵某某,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2020年5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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