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6********,安徽省人,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庄**号;现租住:天津市津南区*甲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裴某某受雇到池某某位于天津市津南区*乙镇**园**号楼*甲室、*乙室做家庭保洁。同日1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擦拭*乙室主卧衣柜时,见衣柜上方放置一塑料袋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遂心生贪念,将其中现金人民币3万元装入口袋内,以下楼吃饭为由将所窃现金人民币3万元送至其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甲镇**村的暂住处藏匿。
案发后,经被害人池某某报警,被告人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裴某某暂住处搜出被盗现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失主。后被告人裴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雪芳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