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5********,汉族,小学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魏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裴某某及值班律师陈莎、被害单位**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裴某某伙同史某甲(另案处理)驾车至长垣市**镇**村北地,将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承建的两台风力发电机塔筒内的电缆线剪断盗走卖掉,共计478.8米。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95985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经长垣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裴某某近亲属退出赃款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
3.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陈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裴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退出赃款48000元。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检察官助理:姬艳郡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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