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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1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途经本市**街道**网咖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酒后熟睡在路边,遂趁机在罗某某的裤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裴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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