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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盗窃案)_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黑龙江省鹤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萝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6日,被告人裴某某将黑龙江省铁力市闽江水族馆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将室内的人民币现金900元盗走。

2、2015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裴某某窜至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状元楼饭店,将饭店内的南侧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将状元楼饭店一楼老板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8000元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裴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萝北县状元楼饭店一楼单间内西侧圆桌上现场提取饮料瓶一个,铁力市闽江水族馆收银台面上现场提取恒真源饮料瓶一个、康师傅冰红茶饮料瓶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汤原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3.证人袁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良巍

检察官助理 曲柏旭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萝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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