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附近,以可以代办保险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男,36岁,湖南省人)1821.22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男,28岁,黑龙江省人)4487元人民币。
被告人裴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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