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住安徽省铜陵市**区**村*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唐某某、武某某、罗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裴某某及值班律师刘伟、被害人唐某某、武某某、罗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裴某某谎称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进货渠道,通过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唐某某、武某某、罗某某人民币2.2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并将钱款尽数用于打网络游戏和日常消费。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裴某某编造有大量医用口罩现货等事实,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唐某某4,800元;
2.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裴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武某某人民币9,100元。此后,因武某某不断地追讨,归还了1,4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700元;
3.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裴某某以销售口罩为名,骗取罗某某30,000元。此后,在罗某某的追讨下,归还了20,3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9,70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武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的电子数据;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检察官助理:于菲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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