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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1********,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区**市场出租房(户籍地江西省彭泽县**农场**分场**小区)。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相关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裴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丁某某(已判决)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厦**幢**室(台州经济开发区**工艺品商行),通过微信号SYGZS****发招聘广告招收兼职工艺画制作工人,互加微信后,以收取材料费押金为名,让对方支付400元至2800元不等的费用,后将工艺画材料寄给工人制作工艺画。工人将工艺画材料制作完成后,再以工艺画不合格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工人进行整改,在修改后继续认定不合格要求再次修改,通过反复要求修改而消磨其意志。当工人提出退还材料押金时,则以必须做完九幅画才可退还或退押金需过三个月等为由拖延时间,甚至直接采取不回微信、拉黑微信等方式,最终达到非法占有押金的目的。被告人裴某某参与诈骗合计45300元(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工艺画、工艺画制作工具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统计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及同案人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小平

检察官助理  尹玉霆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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