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裴建振,男性,1996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60101363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村365号,2018年5月,因吸毒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建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建振通过福州某微信群结识一诈骗洗钱团伙后,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帮助诈骗团伙洗钱、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将诈骗所得钱款取现,涉案金额六万五千余元。
1、2018年10月17日下午13时许,阳泉市郊区菲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纳赵海翠,被人冒充售前经理拉入一个QQ群。在群里冒充的公司石总经理和售前经理郭峰利用QQ群聊天,让赵海翠电话联系李总(李印清),并以支付备用金为由,让赵海翠向李印清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170012205471)汇入25万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从李印清账户向谯栋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060057620579)转账25万(分5笔,每笔5万元);后从谯栋账户向冀刚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390026912074)转账230000元,又从谯栋账户向被告人裴建振支付宝转账9900元,向被告人裴建振账户(中信银行:6217711304665399)转账10120元。被告人裴建振收到赃款后,将支付宝收到的赃款9900提现到中信银行卡(6217711304665399),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州中亭街营业所ATM机取出现金2万元(分四笔,每笔5000元),交给诈骗团伙人员,并取得好处费500元。
2、2018年10月16日10时许,河北省曲阳县汇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会计刘凤霞,与被冒充的公司法人甄静会在QQ上聊天,后被以给哈尔滨隆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工商银行:3500022109006398749)打款的名义诈骗480000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从哈尔滨隆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向房洋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060057618177)转账11笔共计480000元;后房洋账户向冀刚账户(宁波银行: 214180300001110987)分两笔共转入465890元;同时房洋账户向被告人裴建振账户(交通银行:6222620720007393413)转入剩余14000元。裴建振收到赃款后,通过微信零钱充值10000元,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福新支行(福州台江支行)ATM机取出现金3900元。
3、2018年10月22日,青岛市城阳区宝路莱路青岛盛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罗琼,与被人冒充的公司法人江总在QQ上聊天,要求给孙晓琴的账户(工商银行:6222032713000924195 )汇入368000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孙晓琴的账户向林非凡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060057398473 )转款367500元,林非凡账户向柯博文账户(上海浦发银行:6217923602317256 )转账50000元,柯博文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裴建振转账30000 元,后裴建振支付宝提现到自己银行账户(工商银行62122614020442268315 ) 20030元,并取现20000 元。
4、2018年10月16日,上海达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燕被人拉进QQ好友群,冒充董事长的身份让其向徐永利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170012089875 )转账480000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徐永利账户向房洋账户(工商银行6212261402043103925)转账448000元,房洋账户向被告人裴建振账户(工商银行:6212261402042268315 )转账1730元,裴建振取现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单等;2.证人冀刚、徐咪咪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建振伙同他人提现并转移诈骗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建振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耀东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河南省**市**市**镇**村**号,2018年5月,因吸毒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通过福州某微信群结识一诈骗洗钱团伙后,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帮助诈骗团伙洗钱、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将诈骗所得钱款取现,涉案金额六万五千余元。
1、2018年10月17日下午13时许,阳泉市郊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被人冒充售前经理拉入一个QQ群。在群里冒充的公司石总经理和售前经理郭某某利用QQ群聊天,让赵某某电话联系李总(李某某),并以支付备用金为由,让赵某某向李某某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170012205471)汇入25万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从李某某账户向谯某某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060057620579)转账25万(分5笔,每笔5万元);后从谯某某账户向冀某某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390026912074)转账230000元,又从谯某某账户向被告人裴某某支付宝转账9900元,向被告人裴某某账户(中信银行:6217711304665399)转账10120元。被告人裴某某收到赃款后,将支付宝收到的赃款9900提现到中信银行卡(6217711304665399),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州**街营业所ATM机取出现金2万元(分四笔,每笔5000元),交给诈骗团伙人员,并取得好处费500元。
2、2018年10月16日10时许,河北省**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与被冒充的公司领导甄某某在QQ上聊天,后被以给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工商银行:3500022109006398749)打款的名义诈骗480000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从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向房某某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060057618177)转账11笔共计480000元;后房某某账户向冀某某账户(宁波银行: 214180300001110987)分两笔共转入465890元;同时房某某账户向被告人裴某某账户(交通银行:6222620720007393413)转入剩余14000元。裴某某收到赃款后,通过微信零钱充值10000元,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福新支行(福州台江支行)ATM机取出现金3900元。
3、2018年10月22日,青岛市**区**路青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罗某某,与被人冒充的公司法人江总在QQ上聊天,要求给孙某某的账户(工商银行:6222032713000924195 )汇入368000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孙某某的账户向林某某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060057398473 )转款367500元,林某某账户向柯某某账户(上海浦发银行:6217923602317256 )转账50000元,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裴某某转账30000 元,后裴某某支付宝提现到自己银行账户(工商银行62122614020442268315 ) 20030元,并取现20000 元。
4、2018年10月16日,上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某某被人拉进QQ好友群,冒充董事长的身份让其向徐某某账户(农业银行:6230520170012089875 )转账480000元。诈骗成功后,犯罪团伙立即转移赃款:徐某某账户向房某某账户(工商银行6212261402043103925)转账448000元,房某某账户向被告人裴某某账户(工商银行:6212261402042268315 )转账1730元,裴某某取现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单等;2.证人冀某某、徐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他人提现并转移诈骗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耀东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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