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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村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G7****红色水泥罐车,在固安县**镇**村北一道路施工工地倒车准备卸水泥时,因其疏忽大意将黄某某碾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扣押的涉案车辆京G7****红色水泥罐车及该车行驶证;3、证人陈某某、国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固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固公物鉴尸检字【2019】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驾驶车辆未能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林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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