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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新安县**镇**社区**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上午11时许,裴某某在新安县**商贸有限公司石料加工车间驾驶装载机进行作业期间,与从车间通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红色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到在地,王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裴某某在操作作业期间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娟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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