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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重婚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队**号,现住威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7日,被告人裴某某与王某某在巨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0月,被告人裴某某在没有和丈夫王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在威县某某乡某某村和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10月15日生育一男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书证:结婚登记表、住院病历、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兵

                                  检察官助理:杨聚国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住威县**乡**村**号。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4.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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