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扎鲁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1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草原部门通知过**苏木**村并向当事人裴某某发放了宣传单,2019年草原部门也用宣传单的方式通知过裴某某,2020年乌**苏木**村村书记王某某通过微信群通知不允许在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裴某某在明知草牧场内不允许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下,在**苏木**村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共计种植地块6块,种植457.81亩,其中人口地33.6亩(三折一算后人口地变成100.8亩),裴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面积357.0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耕地合同、草场转包合同、农牧户采集表、草原承包合同、耕地承包合同书、工作证明、会议记录、**苏木行政执法委托书、办结资金结算记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王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单、**村**地收取承包费情况统计表、收据、**苏木**村裴某某开垦草原种植葵花、花生现场照片、承包草牧场耕地合同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卢某某、白某某、包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闻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357.01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琢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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