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3********,汉族,文盲,务农,住崇仁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县人民政府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裴某某因自家“**”责任田(位于崇仁县**乡**村)里有野猪吃禾,遂从**乡**村的戈某某处购买了打野猪的升压机,并在同年10月8日使用该升压机、电瓶及铁丝在“**”田坑布线打野猪,至案发裴某某共非法狩猎野猪二只(幼体),每只三十斤左右,其中一只被其食用,另一只卖给**镇**门的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升压机、电瓶等物证;
2.**县人民政府通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杨梦馨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居住于崇仁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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