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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 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裴某某多次到渑池县仰韶镇苏门村至西天坛村公路两侧田地内,使用猎狗围捕野兔,共猎获野兔十余只。

2、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裴某某为获取野猪肉,开车接送张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到渑池县天池镇笃忠村北边山上用猎狗围捕野猪,无猎获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娜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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