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64********,初中文化,无工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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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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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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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在讷河市**镇**村**屯南果树林,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其中白腰朱顶雀80只,燕雀26只,黄雀12只,麻雀5只,大山雀1只,灰头鹀(wu)1只,小鹀7只,灰喜鹊1只,褐头山雀1只,白腹鸫雄鸟1只,树鹨(liu)3只,共计11种类138只。经鉴定,裴某某所捕鸟系雀科白腰朱顶雀,燕雀,黄雀,麻雀,大山雀,灰头鹀(wu),小鹀,灰喜鹊,褐头山雀,白腹鸫雄鸟,树鹨。 案发后,活体鸟被放飞,死体鸟被无害化掩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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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 |
犯罪工具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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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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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 |
案发经过、到案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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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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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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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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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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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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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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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勘验笔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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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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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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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或有期 |
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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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菲菲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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