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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64********,初中文化,无工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办理案件流程

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在讷河市**镇**村**屯南果树林,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其中白腰朱顶雀80只,燕雀26只,黄雀12只,麻雀5只,大山雀1只,灰头(wu)1只,小7只,灰喜鹊1只,褐头山雀1只,白腹鸫雄鸟1只,树鹨(liu)3只,共计11种类138只。经鉴定,裴某某所捕鸟系雀科白腰朱顶雀,燕雀,黄雀,麻雀,大山雀,灰头(wu),小,灰喜鹊,褐头山雀,白腹鸫雄鸟,树鹨。

案发后,活体鸟被放飞,死体鸟被无害化掩埋。

证据清单

1.物证

犯罪工具照片( √ )

赃物照片( √ )

2.书证

案发经过、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 )

搜查笔录( √ )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 )

罪名认定

被告人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量刑建议

拘役或有期

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罚金

备注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菲菲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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