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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孙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高平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乡**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3时,申某甲、李某某、申某乙等人酒后走在高平市长平桥西边桥口时,申某甲女友宋某某指向路对面行走的裴某甲和裴某乙二人,并称裴某乙以前向其要过微信,随后申某甲为在女友面前逞强耍横,无故上前叫住裴某甲、裴某乙二人并质问,裴某甲因喝酒亦不服气申某甲的态度,遂与申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吵,二人随即发生推搡、殴打的行为,随后被周围朋友拉开,双方分别自行离开,申某甲等人步行至丹河路**便利店。

被告人裴某甲离开后,为报复泄愤,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其出气,随后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相继赶到丹河路**便利店附近寻找申某甲等人欲报复泄愤。申某甲、李某某、申某乙见到裴某甲等人后往**便利店对面**小区*巷里面逃跑,裴某甲带领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追逐进**小区*巷内,在巷子内孙某某与裴某甲、韩某某、王某某随意对申某甲进行殴打,随后孙某某又追逐李某某、申某乙二人致长平桥,在长平桥上孙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申某乙殴打出气泄愤,最后韩某某、王某某、裴某甲、孙某某等人追逐被害人李某某至长平公园附近,并对被害人李某某随意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倒地,随即裴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8日,经高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申某甲体表软组织损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的27.33%为轻伤一级;申某甲左颞部头皮裂伤愈合瘢痕长1.5cm、双眼钝挫伤、牙冠小部分缺损,左手环指末节指骨线状骨折及左手环指指甲脱落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体表软组织损伤、双眼钝挫伤、上唇内侧粘膜破损及上中切牙松动为轻微伤;被害人申某乙体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甲、李某某、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甲、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甲、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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