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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裴某乙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驻马店市**中学教师,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学校**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因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于2019年6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乙,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5********,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办事处**村委****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在不具备培训资格和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裴某乙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培训信息或者墙体广告招收学员,通过一张收取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价格,为违规招收的学员或不特定群众办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二被告人均对办证人员承诺无需经过正规培训和考试。裴某乙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及照片等资料信息收集后,通过直接交付的方式将办证资料以及费用交给裴某甲,每证从中获利数十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人裴某甲扣除部分费用后,再将裴某乙转来的或其他办证人的信息资料和照片以及办证所需费用转交给其上家刘某甲(另案处理),并通过刘某甲为裴某乙及自己直接接受的其他办证人办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过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办证记录本所记录的内容进行统计,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裴某甲通过上家刘某甲共办理71张伪造的应由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被告人裴某甲的辩解,除其中3张证是本人直接为他人办理的外,其余68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是为裴某乙办理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和收缴的特征作业操作证及其作案工具;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抓获证明、证人刘某乙的自述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裴某乙微信截图、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对裴某乙搜查笔录、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刘某甲办证记录本、裴某甲与裴某乙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若干、搜查笔录、平舆县公安局对刘某甲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刘某甲、陶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若干、平舆县安监局对何某某等26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证结果、刘某甲手机号快递资料若干份、刘某甲微信交易记录若干份、刘某甲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统计说明、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指定管辖案件函、平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裴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转账5700元的记录、平舆县应急管理局对黄某某等15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结果、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刘某甲、刘某丙、栗某某、孙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的证言以及刘某乙等办证人的书面情况说明或电话询问记录等;

4.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监等部门对伪造证件的查询结果;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有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学校**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7********;被告人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县环**店**号,保证人裴某丙,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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