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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裴某甲驾驶湘******号轿车沿长沙县**镇**社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组一处弯道时,遇被害人裴某乙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因被告人裴某甲驾驶车辆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被害人裴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裴某甲的哥哥报警,裴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裴某甲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2020年5月27日,被害人裴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裴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裴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裴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同年8月19日,其被民警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裴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裴某甲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田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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