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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住合浦县**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2005年2月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某(另案处理)因认为吴某甲等人停泊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附近大风江江面的船只影响广西**服务有限公司采砂,遂授意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另案处理)指派李某乙(另案处理)带人到该海域将庞某某、吴某甲等人停泊在江面上的木船移走,以便其公司抽砂船从江上经过。2016年4月2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丙(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裴某甲和犯罪嫌疑人翟某某、裴某乙、裴某丙、裴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分乘两艘快艇去到坡心码头附近海域,李某丙等人持柴刀等工具登上庞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三艘木船,将木船缆绳、船上的发动机马达皮带等物品砍断、毁坏,吴某甲发现船被水流冲走后就驾船搭庞某某、陈某某、吴某丙追上该三艘木船想将船拉回,李某乙驾快艇搭裴某甲等人拦住吴某甲等人的船,李某丙等人分别上船对庞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打砸船上的物品,造成木船损坏多处。又将庞某某、吴某丙、陈某某的手机抢走并扔进大风江,将吴某甲的手机卡拆下扔进大风江。

经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庞某某等人被损坏船只及船上被损坏部位进行估价,损毁物品价值221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和物证;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翟某某、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裴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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