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建瓯市**镇**村**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0时48许,被告人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建瓯市**小区**路段,与康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裴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裴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将裴某甲带至建瓯市中西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裴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裴某乙、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003****。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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