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45号
被告人裴根,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87********,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镇**村**组。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4日,龚某某及其妻王某某(均已判决)得知徐某某(另处)准备购买1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便四处联系货源,当获知被告人裴根处有毒品后,王某某便在徐某某和裴根之间讨价还价,最终约定徐某某通过王某某、龚某某从裴根处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1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事后王某某及龚某某从中收取5000元好处费。次日上午10时许,龚某某、王某某及徐某某在都江堰市二号桥附近路边查看了裴根提供的甲基苯丙胺样品,双方确定在都江堰“西典咖啡”店“天秤座”包间进行交易。当日15时许,裴根等人按约定在“天秤座”包间查看毒资无误后,便通知仰某某(另处)等将毒品送至该咖啡店,裴根和龚某某随后离开。仰某某驾驶汽车到达后,便安排高某某(已判决)在咖啡店门外将1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布袋交予王某某,王某某携带该黑色布袋进入“天秤座”包间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挡获,民警从王某某携带的黑色布袋中查获14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697.46克(经抽样送检,含量为73.2%),随后高某某进入“天秤座”包间准备收取毒资时被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7袋,共计净重57.71克(经抽样送检,含量为72.8%)。2017年4月25日,龚某某到都江堰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6月26日,裴根到都江堰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根贩卖690余克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裴根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裴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裴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万能
书记员:唐信思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裴根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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