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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自全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裴自全,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8月26日、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自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裴自全因无钱使用,便产生盗窃的想法,后裴自全从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沿同南路往开州区义和镇同治村方向步行,寻找盗窃目标。同日上午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裴自全至开州区**镇**村**组**号房屋附近,采用铁钎破坏门体的方式,进入房屋二楼卧室,将被害人付某某衣柜衣服袖子里面的50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裴自全正欲离开时,被回家的被害人付某某发现,后裴自全找借口逃离付某某家。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裴自全因形迹可疑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盘问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的财物发还给被害人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自全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自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自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自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裴自全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自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自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裴自全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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